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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疫情期间自行监测
疫情期间,因防疫需要监测公司无法前来取样监测,企业怎么办?会因此受处罚吗 提交时间: 2022-10-09 08:57:31
回复日期: 2022-10-11 17:08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明确,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经沟通,贵司因与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监测机构签订长期监测合约,因疫情防控监测公司无法前来取样监测,当月可不开展自行监测,并在信息公开时说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待防控缓解后,需在次月及时开展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对于部分按季监测的因子,如因防控原因未能开展监测,也需在下一季度尽早开展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 当前,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贵司应高度重视,在严格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通知相关监测机构当月(季)按时完成自行监测,完整、准确公开监测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如未开展自行监测,需公开说明情况。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审批权限
咨询两个问题:1、以生物质为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环评的审批权限是在哪?2、如果以生物质、兰炭、煤泥、并掺烧一般固废的热电联产项目环评的审批权限是在哪?请领导给予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9-29 15:02:48
回复日期: 2022-10-10 13:46 内容回复 :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9号),目前火力发电、热电联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生态环境厅。
热风炉排放标准执行问题咨询
您好,我公司建设一台天然气热风炉,热风炉加热空气,利用热空气对物料进行烘干加热,天然气燃烧废气与物料不接触,单独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是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还是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_ 4385-2022)? 提交时间: 2022-10-08 17:13:46
回复日期: 2022-10-09 14:31 内容回复: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热风炉属于工业炉窑,首先应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则应执行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铸造执行标准咨询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明确现有企业于2023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某企业环评中要求参照执行行业协会标准《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那么请问2023年7月以后,企业更新排污许可证时,是继续按照原环评推荐标准执行,还是可以按照行业标准GB39726执行。 提交时间: 2023-05-11 16:56:30
回复日期: 2023-05-17 14:26 内容回复: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在前言中明确: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在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是国家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参数修改是否需要验收的问题
水污染源在线分析仪、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分析仪在没有更换设备的情况下,只修改参数是否需要重新进行验收比对,验收比对完成后是否需要参考HJ355技术规范的要求重新进行验收流程? 提交时间: 2023-05-08 10:44:09
回复日期: 2023-05-11 14:1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水污染源在线分析仪、烟气污染源在线分析仪在没有更换设备的情况下,进行参数修改,无需重新组织比对验收,需就参数修改情况编制情况说明,提前报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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