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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环评未分期编制,实际分期建设,请问能否分期验收?
领导您好!请问备案和环评中均未分期建设,但企业在实际建设中分期建设了,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请问能否分期验收? 提交时间: 2022-10-26 09:59:31
回复日期 :2022-11-01 10:14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第18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您企业分期建设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可以进行分期验收,需确保环保要求不降低。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工业炉窑排放标准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问题
1、按照工业炉窑分类,用于铝灰分离的炒灰窑是否属于工业炉窑?2、如果2台熔炼炉和1台炒灰窑共用一套除尘系统经1根排气筒排放,是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还是两者取严?3、上述情况如果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铝灰分离炒灰窑是使用天然气燃烧加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按表1中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排放限值还是按其他执行? 提交时间: 2022-10-26 14:18:27
回复日期: 2022-11-01 09:23 内容回复: 炒灰窑属于工业炉窑,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 熔炼炉和炒灰窑共用1根排气筒排放废气,则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和熔炼炉所属行业排放标准的最严值。如熔炼炉属于再生铝行业,则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754-2015)的最严值。
关于地下水氰化物的保存时间问题
HJ 164 附录D中规定氰化物的保存时间为12小时,而氰化物的检测方法HJ 484中规定氰化物的保存时间为24小时,在实际工作中,地下水中氰化物的保存时间应按照哪个来执行? 提交时间: 2022-10-20 09:31:04
回复日期: 2022-10-26 17:01 内容回复: 1、《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中章节1规定方法适用范围:“本方法适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氰化物的测定”。上述规定中无地下水。 2、地下水样品的保存要求应根据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标准(适用范围包含地下水)中的规定执行,若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标准中未对地下水样品的保存要求做出规定,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执行。 3、《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
重金属验收是什么标准
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时执行哪个标准?未找到关于江苏省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技术规范可否参考《DB14/T 1865-2019山西省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提交时间: 2022-10-18 17:19:26
回复日期 :2022-10-24 17:1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经研究,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DB 14/T 1865—2019),在范围中已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地方标准有很强的地域性,通常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国家和我省暂未出台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但是国家已发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以及一系列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对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时,应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对通用项目进行验收。涉及具体重金属指标,如国家已发布相应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应按照已发布的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开展检测、验收;如国家未发布相应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可按照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各项性能的技术要求,参照其他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开展检测、验收。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025-58527557。
关于江苏省锅炉地标执行问题
领导,您好,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于2022年12月26日实施,我公司锅炉项目正在受理、拟作出公示,按照正常时间流程,预计在11月左右可能取得环评批复,请问,我公司环评文件是否必须执行DB32/4385-2022,或是否可以暂时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还望明示。 提交时间: 2022-10-13 09:14:53
回复日期: 2022-10-13 17:28 内容回复: 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385-2022)已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2022年10月26日实施。标准明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即2023年4月26日起,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新建的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从标准实施日2022年10月26日起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 标准在术语和定义中明确,在用锅炉为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新建锅炉为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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