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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自己厂区的宿舍楼是否为敏感目标
领导您好,请问自己厂里的宿舍楼属于敏感目标吗? 提交时间: 2022-08-09 10:00:30
回复日期: 2022-08-10 15:09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其中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规定,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作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因此,企业配套的不具备长期居住条件、仅用于职工倒班休息的宿舍通常不作为环境敏感目标,但也应做好相关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咨询关于低浓度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和现场采集同步双样的问题
厅领导您好: 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部长信箱有关回复要求颗粒物监测不少于三次取均值评价,然而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要求现场单次采样体积不少于1m3,正常来说采样时间需达到1h左右,即现场按照技术规范监测低浓度颗粒物时完成了三个1h平均浓度,取均值为3h内的平均浓度。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或(GB16297-1996)均要求企业任何1h排放浓度不得超过限值,那么评价颗粒物监测数据是否超标时是三次监测数据其平均值不超限值即可还是要求三次颗粒物监测1h平均数据均不得超标。 或者当时间有限低浓度颗粒物采样频次未达到三次,或者监测过程中有样品不符合质控要求失效,能否以单次监测出的1h平均浓度判断颗粒物超标并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另外根据HJ 836-2017第7.3.8规定在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第10.3.8明确了在采集同步双样时对同步双样的质控要求并在附录A中进行了详述,但标准并没有对同步双样测试频次和数量进行硬性规定,且在现场测试过程中多数监测平台和监测孔很难满足同步双样测量要求,在现场在已经做了至少一天一次全程序空白作为质控样的情况下,有无必要每次低浓度颗粒物测量都进行同步双样测试。 提交时间: 2022-08-04 23:17:23
回复日期: 2022-08-10 08:33 内容回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HJ 836低浓度颗粒物采几个样品问题的回复”,《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属于监测方法标准,规范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实际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等还应符合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标准中规定:全程序空白应在每次测量系列过程中进行一次,并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并在7.3.8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10.3.8 测定同步双样时,同步双样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允许的最大相对偏差。同时,10.3.1要求现场采样的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HJ/T397中现场采样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HJ/T397标准13.3.2 (L)要求为保证监测质量,测定低浓度颗粒物宜采用 ISO12141 方法。ISO12141 方法9.6要求每天或者每次系列测量结束后,采集整体空白样品。建议咨询人在监测时,应按照监测对象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执行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关于CEMS在线设备认证的疑问
您好:某品牌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于2021年4月20日环境环保产品认证到期,到期后设备厂家没有办理环境环保产品认证,企业于2021年1月29日完成环保验收备案。请问像这种情况,需要设备厂家继续办理环境环保产品认证,如设备厂家不办理环境环保产品认证是否需要更换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吗? 提交时间: 2022-08-03 12:18:12
回复日期: 2022-08-05 15:49 内容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来信咨询关于CMES在线设备认证相关问题。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9年2月1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栏目《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因此环保产品认证到期未办理,无需更换在线监测设备。 感谢您提宝贵意见,谢谢!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2022年8月5日
关于自动监控设施氧量及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校准周期执法问题
领导好。废气自动监控CEMS监测因子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技术规范执行HJ1013-2018、HJ75-2017。规范中未明确日常校准活动中氧量校准周期,以及日常校准活动中是否必须开展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的标定(规范中仅要求调试期间开展),请问:1、仪器调试验收后,日常校准(非季度校验)是否需要开展氧量标定?如需开展,标定周期是?2、仪器调试验收后,日常校准是否仅用一种浓度标气标定即可满足规范?如必须使用高中低三种标气浓度校准,则校准周期是? 提交时间: 2022-08-01 17:09:32
回复日期: 2022-08-04 17:04 内容回复: 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2018) 4.1系统组成:系统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要同时测量含氧量,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SO2和(或) NOx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 含氧量作为固定污染源废气连续监测系统组成和重要参数,须与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等项目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2018) 8.3.1 定期校准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1.2 定期校准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校准。
关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咨询
您好,我公司项目环评于2016年6月经省厅批复,随后我公司开始建设,由于资金等原因,我公司于今年初完成建设,准备着手开始验收。查阅环评批复发现批复中有“项目建成投用后,按规定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想咨询下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省厅申办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还是按照自主验收要求开展自主验收就行? 提交时间: 2022-07-28 16:11:13
回复日期: 2022-08-02 17:45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即环保部门不再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完全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实施。2、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您单位按照《验收暂行办法》求开展自主验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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