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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热电厂掺烧3%污泥的排污许可问题
我公司为燃煤电厂,2*630MW燃煤发电机组+二期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为了推动干化耦合(协同)发电产业的发展,于2018年发布了国能发电力[2018]53号文“关于燃煤生物质耦合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公司污泥掺烧按质量比例为2.8%左右,污泥替代少部分燃煤,燃煤量减少,公司锅炉无需改造。此时,企业申请排污证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还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1039-2019》,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适用范围“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物料总量30%的工业窑炉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那像我们企业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还是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进行申领排污证,需不需要同步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1039-2019》 提交时间: 2022-06-20 13:21:21
回复日期: 2022-06-24 14:24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单位为燃煤电厂,掺烧2.8%左右的污泥,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适用范围“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物控制参照表标准执行”,以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的适用范围“本文件涉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物除外)的发电锅炉”综合分析,建议你单位涉及使用燃煤+污泥(属一般固废)为燃料的发电生产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
关于土壤粒度检测的咨询
《土壤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 HJ 1068-2019 )“10.1 吸液管法结果计算”中有提到“注:该计算方法中土壤各级颗粒总质量 mt为去除有机质、可溶性盐和石膏、氧化铁和碳酸盐后的各级 颗粒质量总和,而不是 8.3.1 中称量的土壤质量 ms。” 但在“10.2 比重计法结果计算”中的公式确直接使用 8.3.1 中称量的土壤质量 ms,请问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同样执行去除有机质等干扰的话,不应该也应是土壤各级颗粒总质量 应为为去除有机质、可溶性盐和石膏、氧化铁和碳酸盐后的各级颗粒质量总和吗?为什么直接为 8.3.1 中称量的土壤质量 ms?另在在“10.2 比重计法结果计算”中未提到“9.2 湿筛分”后记录重量的计算,实际工作中是否应该考虑呢? 提交时间: 2022-06-20 14:53:17
回复日期: 2022-06-24 09:24 内容回复: 1、经查看HJ1068-2019 标准正式发布印刷版本,“mt”和“ms”标识及注释清晰明确,检测时应按该标准中相应部分规定的要求执行。 2、经咨询,标准编制单位认为“10.2比重法结果计算”中未提到“9.2湿筛分”后记录重量的计算,实际工作中应该考虑。 3、《土壤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HJ1068-2019)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
无尘车间项目转让后,受让公司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A公司新建无尘车间项目,已经通过环评验收。现A公司将该无尘车间转让给关联公司B公司。该项目转让后,A,B公司均继续正常经营。请问:1-B公司受让无尘车间项目后,在不改变现有规模,工艺等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2-如B公司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是否需要办理项目建设单位的变更备案或其他手续? 提交时间: 2022-06-19 16:26:59
回复日期: 2022-06-23 20:21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仅变更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无需重新办理环评。2、转让后,B公司需按规范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射线装置豁免问题
我司新增一台III类射线装置, 该设备已由厂家申请了豁免,并且该豁免已在国家生态环境部确认公告, 作为使用方, 我司操作人员是否还需要执行以下管控措施:1 操作人员是否还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 是否还需要每年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 提交时间: 2022-06-23 09:34:23
回复日期: 2022-06-23 11:39 内容回复: 你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1、职业健康体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无相关要求;2、无需在系统里申报
关于辐射个人剂量报警仪的配备问题
请问下,公司两名辐射工作人员,配备了两台个人剂量计,辐射个人剂量报警仪应该配备几台。是以人员为单位,一人一台,还是以工作场所,配备一台即可。是否有相关规定。 提交时间: 2022-06-17 11:34:57
回复日期 :2022-06-21 11:13 内容回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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