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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咨询加处罚款问题?
请问收到处罚决定书下达15日内应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根据《行政处罚法》按每日3%加处罚款。6个月后,生态环境部门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如果在15日后、6个月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缴纳了处罚罚款,还能不能要求追究逾期的加处罚款,如何执行? 提交时间: 2022-06-28 14:30:27
回复日期: 2022-07-04 18:07 内容回复: 网友: 你的来信已经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采取加处罚款的措施,并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的,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但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缴纳了罚款,还应当一并缴纳加处罚款。 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光伏站废变压器油
我司是一个小型光伏站,委托一座大型光伏站代运维,变压器平均5年需要更换1次变压器油,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由代运维单位直接带走储存在其危废仓库内,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管理,全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请问是否可行? 提交时间: 2022-06-28 08:46:23
回复日期: 2022-06-30 14:36 内容回复: 您好,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来信所称“废变压器油”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故应当由项目所属企业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做好危险废物申报、贮存、利用、处置等工作。 2、《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故贵司如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废变压器油”,需符合上述有关要求;且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一旦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贵司须承担连带责任。
HJ 354 与HJ 355中总磷标样浓度问题
HJ 354-2019 6.4 表2 TP水质自动分析仪 实际水样比对 实际水样总磷<0.4 mg/L (用浓度为0.3 mg/L的有证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而附录B表1中 实际水样总磷<0.4 mg/L (用浓度为0.2mg/L的有证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HJ 355-2019 8.1 表1 TP水质自动分析仪 实际水样比对 实际水样总磷<0.4 mg/L (用浓度为0.2 mg/L的有证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请问这个有没有可能勘误了啊,具体以什么浓度为准好 提交时间: 2022-06-24 09:10:59
回复日期 2022-06-30 09:02 内容回复: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适用于通过 HJ 354 验收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各组成部分以及所采用的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NH3-N)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pH 水质自动分析仪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运行。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适用于按照HJ 353建设安装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各组成部分以及所采用的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NH3-N)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pH水质自动分析仪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验收。 监测过程中,建议按任务性质选择执行的标准和规范。在线监测仪器验收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标准6.4条款表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验收项目及指标。日常运行和管理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标准8.1条款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
基准灶头数计算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 基准灶头数按灶头总发热功率或集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在实际监测工作过程中,我们一般通过测量排气罩尺寸,计算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来计算。那灶头总发热功率如何计算?如果灶头总发热功率和集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不一致,以哪个计算结果为准? 提交时间: 2022-06-24 09:22:27
回复日期: 2022-06-30 09:00 内容回复: 1、灶头总发热功率的计算,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2、用实际工作的灶头的总发热功率除以基准灶头发热功率,或用实际工作的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除以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投影面积,均可得到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5.8 基准灶头数按灶头总发热功率计算;其编制说明“6.7监测要求”,以发热功率计算基准灶头数有利于促进厨房操作平台设计的规范化、标准化,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因此,如果灶头总发热功率和集气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不一致,建议以灶头总发热功率计算结果为准。
关于块状金属边角料是否为危废的问题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含油金属屑属于危险固废(代码为900-200-08,900-006-09),请问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块状、片状等较大尺寸的金属边角料是否属于金属屑,是否按照危险固废处置? 提交时间: 2022-06-23 10:10:06
回复日期: 2022-06-29 09:37 内容回复: 您好,你公司产生的废金属边角料如沾染废切削液或切削油,则属于危险废物。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025-5852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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