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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安装什么样的VOCs在线监控设施的疑问
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我公司为一家生产橡胶制品的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显示我公司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我公司也是重点排污单位,共有3个废气排口,其中1个废气排口废气排放量大于3万立方/小时。根据要求我们应该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但遇到了一些问题。1、我公司应该如何选择VOCs在线监控设施。排污许可证显示自行监测的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浓度限值为10mg/m3。我们是否可以安装测TVOCS的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还是要按照测非甲烷总烃的?要是安装非甲烷总烃的话,监测因子和我们排污许可证不一致。2、我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3个排口,但只有1个大于3万立方。是否可以只在大于3万立方的排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其他排口不装。 提交时间: 2022-07-07 16:40:11
回复日期: 2022-07-12 16:15 内容回复: 关于咨询安装什么样的 VOCs在线监控设施问题的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留言,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根据您的留言,您公司有三个VOCs废气排放口,属橡胶制品行业,设计小时排气量在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排放口应当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设计小时排气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排放口可暂不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关于VOCs监测仪器方法:固定源VOCs的表征,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非甲烷总烃为主,也有部分标准以苯系物为主。根据您的表述,应当是以非甲烷总烃来表征VOCs,在选择VOCs自动监测设备时,应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3944-2020)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的要求,选用FID方法的监测设备。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生态管控区域是否等同于生态保护红线
污水处理厂输水管线项目,管线要跨越、占用(地下埋管)清水通道维护区,该清水通道维护区属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中划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但不属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中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根究最新的生态导则,涉及生态红线时,评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对于在江苏,生态管控区域与生态红线是否等同管理,视作生态红线区域并作相应的要求。 提交时间: 2022-07-05 10:47:59
回复日期: 2022-07-05 18:10 内容回复: 您好,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级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是省级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应按照相应规划和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问题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项目规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为重大变动。请问此处中的“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还是实际生产能力?是项目验收时的实际产量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还是项目生产设备可以相应增加控制在30%内,从而实际的设计能力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 提交时间: 2022-07-01 10:31:37
回复日期: 2022-07-05 15:51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2、生产能力增大30%以内是指发生变动后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增加量较原环评设计能力小于30%。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关于危废焚烧炉烟气基准氧含量取值问题
我司建有一台焚烧炉,可以单独烧危废或者废气,也可以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危废焚烧烟气基准氧含量为11%;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废气焚烧的基准氧含量为3%。由于焚烧炉只有一根排气筒,在线监测上的基准氧含量固定后无法变动,那单独烧危废或废气是使用哪个基准氧含量,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时又如何取值? 提交时间: 2022-06-30 07:21:59
回复日期: 2022-07-05 08:13 内容回复: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按照环评、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标准执行。在技术层面上,燃烧废气的设施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关于HJ 355替代实际水样的标准样品是否需要实验室测定问题
您好,目前在为企业做污染源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时,该企业实际水样氨氮项目在线监测设备测定值均小于2 mg/L,按HJ 355的要求需要用1.5 mg/L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对于此规定我也一下几点疑问:(1)对于2 mg/L结果的判定依据:实际水样氨氮测定值是以该在线设备测定值为准,还是应该以现场采集的混合水样实验室测定值为准?(2)当需要用1.5 mg/L的标准样品替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时,1.5 mg/L的标准样品如果是实验室自行配制的,是否需要填写标准溶液配制记录存档?在数据比对时,在线设备测定值是与标准样品溶液配制的理论值进行比较,还是需要对自行配制的标准样品溶液进行实验室测定,以标准样品实验室测定值与在线设备测定值进行比对判定?另外,如果是市售的有证标准样品,是否也必须进行实验室测定后,以测定值进行比对?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6-29 20:43:22
回复日期: 2022-07-05 08:12 内容回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98号),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实际水样比对时,实际水样的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采样后用实验室标准监测方法测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实验室标准方法测定值为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在线比对中质控样考核结果是否合格如何判定的回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4-2007)中“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是指质控样测定值与标准值之间的相对误差应在±10%范围内,计算公式为:(质控样测定值-标准值)/标准值×100%。比对时,以在线设备测定值与标准样品标准值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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