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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中药生产企业污水接管标准的咨询
您好!基于2022年7月4日的咨询“我单位属于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中药预混剂和中药制剂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公司废水接管排放需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限值要求,由于我公司生产废水主要为间接冷却循环塔排水、制纯废水、蒸汽冷凝水,无其他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水质均较清洁,满足(GB 21906-2008)排放限值要求,但与生活污水混合后较难实现达标。现公司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设置单独的收集管网并通过单独的排放口排放,鉴于废水最终均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排放口是否可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管理。”收到如下解答:“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总排污口。2、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企业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应分开收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要求。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后,可通过总排污口纳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请问:上述解答中“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后,可通过总排污口纳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否可理解为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污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不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提交时间: 2022-07-12 13:50:41
回复日期: 2022-07-15 17:57 内容回复: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并确认未跟生产废水混合,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由于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一个总排口接管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两股水混合前的监管与监测监控。
关于明华电子真空箱采样器1小时采样是否满足有效样品要求
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所出售的MH3051型真空气体采样箱,其设备有1小时连续采样功能(1小时内完成自动清洗,四次等间隔采满一个气袋);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要求一小时连续采样获取平均值或一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四个样品取均值;该设备四次等间隔采满一个气袋,其样品浓度是否可以作为小时均值 提交时间: 2022-07-12 11:27:58
回复日期: 2022-07-15 16:08 内容回复: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参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的要求,“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现场监测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关于《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执行的咨询
我司为江苏省省域内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现执行有组织排放标准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颗粒物执行30mg/m³(小时值)、20mg/m³(日均值),二氧化硫执行100mg/m³(小时值)、80mg/m³(日均值),氮氧化物执行300mg/m³(小时值)、250mg/m³(日均值),氯化氢执行60mg/m³(小时值)、50mg/m³(日均值)。2021年5月江苏省发布《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布之前投运的污染源于2022年7月1日执行,标准要求颗粒物执行20mg/m³,氮氧化物执行200mg/m³,氯化氢执行10mg/m³,以上三类污染物执行标准均高于我司现阶段执行的行业标准,按照《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要求,国家已对本行业发布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国家已发布标准,也就是说我司无需执行《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请问省厅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江苏省的垃圾焚烧企业是否需要执行《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提交时间: 2022-07-11 10:53:25
回复日期: 2022-07-14 14:21 内容回复: 你好,《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你企业有组织排放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执行。
关于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行业的咨询
尊敬的厅长您好: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规定现有污染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同时标准开头在适用范围里描述了国家或本省针对行业已发布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同时《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了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目前执行的是《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请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生效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是不是还执行行标《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提交时间: 2022-07-11 15:37:08
回复日期: 2022-07-14 14:19 内容回复: 你好,《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目前按照《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执行。
DB32/4041-2021咨询
您好: DB32/4041-2021中表1规定了二噁英类的排放标准限值,根据HJ 916《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中5.3.6规定,二噁英类“每周期采集不少于3个样品”,“单次样品的采集时间不少于2h”。DB32/4041-2021中6.3规定: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DB32/4041-2021中也并未引用二噁英监测技术规范,如执行DB32/4041-2021采集二噁英类时,仅采1次二噁英样品进行检测是否满足执行标准? 提交时间: 2022-07-11 08:42:17
回复日期: 2022-07-13 14:43 内容回复 : 在实际监测工作中,二噁英类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应符合《环境空气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 916-2017)及《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口恶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的要求。所以,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时,对于连续运行的设施,二恶英类样品每周期应采集不少于3个,单次样品的采集时间不少于2h。 “仅采集1次二噁英样品进行检测”,在特殊情况下是允许的。例如:2019年11月21日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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