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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在线监测的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中第5.2.1一般原则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放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第7.3.2.3废水排放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单独排放向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根据上述要求,我司不需要对生活水进行监测,且浓度和排放量要求。但在省厅下发的《省生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1]3号文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一)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第九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中第六项:日均排放废水量100吨以上或COD300千克以上的安装COD自动检测仪;日均排放量氨氮10千克以上安装氨氮自动监测仪。根据此规范我司又需要安装生活水在线监测。所以想了解省厅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是否包含生活水,还是仅监测工业污水。如果包括生活水,是否又与技术规范冲突。而且技术规范中没有了浓度和总量的要求,那么在线监测的意义和超标的标准如何确定? 提交时间: 2022-04-01 16:50:33
回复日期: 2022-04-06 10:33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需要依据排污许可的具体要求,主要针对重点企业的重点排口。《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九条指出“自动监测因子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两项需同时满足。《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没有对生活污水排放的浓度和总量要求,实际应用中不需要对“生活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HJ 621-2011 中计算公式疑惑
HJ 621-201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8.1计算公式,结合6.3.3如果因样品浓度高定容至50ml,结果计算反而偏小,感觉V0应在分子上,是否可以帮忙解答 提交时间: 2022-03-30 17:15:07
回复日期: 2022-04-01 14:47 内容回复: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标准中8.1公式有误,正确公式应为ρi=ρsi×V0×1000/Vw
在线监测实样浓度问题
采用HJ 354-2019与HJ 355-2019进行实样比对时,要求当实样小于某浓度时,用某浓度的标样代替实样进行测试。那请问:这实样浓度是以在线分析仪测定值还是实验室标准方法测定值为准。个人偏向于在线分析仪测定值。 提交时间:2022-03-30 17:05:22
回复日期: 2022-04-01 14:45 内容回复 :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98号),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实际水样比对时,实际水样的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采样后用实验室标准监测方法测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实验室标准方法测定值为准。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培训
您好,2022.6.14日省厅新闻“江苏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开局顺利”提到“省生态环境厅将面向全省审批人员、评估人员、技术人员开展一次《碳指南》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并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进行解答,积极推动《碳指南》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新闻链接为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6/14/art_84025_10488656.html请问,该培训计划时间确定了么,我们在哪里能获取该培训通知类信息?盼复为感! 提交时间: 2022-07-21 17:03:06
回复日期: 2022-07-27 08:51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碳指南》培训拟于8月上旬举办,具体培训时间、方式、内容以通知为准。2、培训通知将下发至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由他们组织全市范围内审批人员、评估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污染影响类型识别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中,分大气沉降、地下水、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这三种污染影响类别识别的方法和原则,《规范》中没有具体说明,实际监测布点过程中该如何确定企业的污染影响类型? 提交时间: 2022-07-22 10:36:38
回复日期: 2022-07-26 16:32 内容回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参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环评导则)将污染影响类型分为大气沉降途径影响型、地下水途径影响型(对应其中的垂直入渗型)、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根据土壤环评导则附录G填表说明第3条,“大气沉降”主要指由于生产活动产生气体排放间接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影响途径;“地面漫流”(即本技术规范所指的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主要指由于占地范围内原有污染物质的水平扩散造成污染范围水平扩大的影响途径;“垂直入渗”(即本技术规范所指的地下水途径影响型)主要指由于占地范围内原有污染物质的入渗迁移造成污染范围垂向扩大的影响途径。实际监测布点过程中,可参照上述定义对污染影响类型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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