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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调试比对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中第3.1章节中颗粒物的定义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但是在第8.2.3章节中规定采颗粒物的采样头需做如下处理,“在烘箱内烘烤采样头,烘烤温度为105~110℃,时间1h。待采样头干燥冷却后放入恒温恒湿设备平衡至少24h后称量”。理论上来说此时的重量应为不含水分的固体颗粒物质的重量。疑问1:定义中明确规定颗粒物包含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但是在称重过程中又将液体颗粒状物质(水)加热去除,是否前后矛盾?《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激光散射法》(DB23/T 2482-2019)中说明了激光散射法测量颗粒物的原理是“激光散射装置使用自身的光源照射通过测量区域的颗粒物,并记录颗粒物在固定角散射产生的光强,颗粒物的散射光强与其质量浓度成正比”。而测量时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都会产生散射,因此用激光散射法测量的颗粒物包含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疑问2:基于激光散射法原理测量颗粒物的CEMS设备,根据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颗粒物CEMS设备调试时需将CEMS的散射法测量结果与参比方法(HJ 836-2017)的测量结果作比较并线性拟合,但是散射法测量的是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参比方法测量的是固体颗粒状物质。这两种方法是否具有可比较性? 提交时间: 2022-05-12 10:06:58
回复日期: 2022-05-18 08:49 内容回复: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中9结果计算与表示是指质量浓度,而非数浓度,与颗粒物形态不矛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激光散射法》(DB23∕T 2482-2019)属于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方法,其方法原理、线性拟合、方法可比性等问题请咨询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危废处置单位
您好,请问在哪里可以查询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以前的固废系统是可以直接查询的,现在更换的这个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在这里面没有找到 提交时间: 2022-05-12 10:00:56
回复日期: 2022-05-13 14:20 内容回复: 您好,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已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页面网址:http://180.101.234.11:20002/main/view/index/index.html#/)上公开,您可自行前往查询。
水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
现有两家独立公司A和B,A公司为水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厂商和运维商,B公司为第三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两家公司为同一法人,有部分股东重叠,但公司负责人不同。A公司业务包含水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调试、比对、验收流程,根据《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在线监测设备的测试数据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检测数据进行对比,双方测试结果控制在一定误差范围内即可判定合格。问题1:A公司能否委托B公司进行样品检测对比?此时B公司给A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对外有证明意义?问题2:A公司能否委托B公司出具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报告、验收报告?这种委托关系是否合法合规? 提交时间: 2022-05-09 14:46:52
回复日期: 2022-05-12 15:22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由排污单位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进行。 根据您的留言,某排污单位安装使用了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依据“监测条例”,该排污单位应该是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调试、比对、验收、运行、维护的主体,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现委托A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验收等工作,这是合法合规的。A运维公司在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验收时,将部分工作(如样品比对检测)分包给B检测公司进行,并由B检测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这也是可以的(虽然A、B公司有一定利益关系),但总体调试、比对、验收报告应由A运维公司出具。总之,A运维公司对排污单位负责,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包括检查时比对不合格),受查处的是排污单位。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有关清洁能源燃料的问题
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是否属于清洁能源燃料?清洁能源燃料主要包括哪些? 提交时间 :2022-05-07 15:50:15
回复日期 :2022-05-12 08:38 内容回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07号建议的答复》(环建函〔2015〕163号)等文件,生物质具有低污染性、可再生性,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能源。因此,生物质成型燃料颗粒燃料属于清洁能源燃料。根据《中央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清洁能源燃料包括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检测资质问题
2020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 HJ 1134-2020》。其中第7.1条款中规定: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其中,设施所有者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是否可以认为我司若具备检测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自行监测,而不需要强制要求必须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提交时间: 2022-05-06 15:22:49
回复日期 :2022-05-10 09:34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第三条明确,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您公司若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检测能力,其焚烧飞灰自行监测可以自行开展,不必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您公司应建立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样品采集与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与处理、结果评价、仪器设备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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