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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DB32-404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厂内无组织点位设置
DB32-4041中要求企业对厂内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标准中规定了点位的设置要求,但无法知晓厂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数量应参照哪项规定,是按有组织排放口的数量进行设置,还是有说明其他具体的标准 提交时间: 2022-02-21 11:21:17
回复日期: 2022-02-25 16:47 内容回复: “关于DB32/4041-202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厂内无组织点位设置”咨询问题的回复 关于“DB32/4041-2021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厂内无组织点位设置”已收悉,其问题为:“DB32/4041中要求企业对厂内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标准中规定了点位的设置要求,但无法知晓厂内点位数量应参照事项规定,是按有组织排放口的数量进行设置,还是有说明其他具体标准”。经研究答复如下: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3.8章节对无组织排放进行了定义:“大气污染物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的开口(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排放源,不能按照有组织排放口的数量进行设置。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适用范围为:“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厂区内的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可按照不同监测目的,依据环境管理具体要求、环评报告书、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求、排污许可证等文件中对无组织排放相关规定,确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数量。
橡胶和塑料制品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1207-2021)
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中第8页 表6“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中,为什么“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其废气特征因子没有“氯化氢”,而“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即“不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废气特征因子中有“氯化氢”? 提交时间: 2022-02-21 09:25:40
回复日期 :2022-02-23 16:21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确定主要依据为相关排放标准,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编制说明》,塑料制品行业主要参考标准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该标准对适用范围明确不包括聚氯乙烯树脂。因此,塑料制品排污单位中,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排污单位(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外)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外)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综合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对厂界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指标包含“氯化氢”,因此,“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的工业企业其无组织排放废气特征因子中包含“氯化氢”;“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外)”的工业企业,依据综合排放标准,没有对“氯化氢”作出要求。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配备稳压电源事项的咨询
领导您好,《HJ 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1)》中5.3.6中表明: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安全合格的配电设备,能提供足够的电力负荷,功率≥5 kW,站房内应配置稳压电源。请问这个5 kW是指稳压电源的功率还是站房内总电源的功率。 提交时间: 2022-02-17 09:19:01
回复日期: 2022-02-22 12:21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中“5.3.6监测站房内有安全合格的配电设备,提供的电力负荷不小于5kW,配置有稳压电源”是指站房内的配电设备能保证提供电力负荷不小于5kW,配置稳压电源,是为了保证电压供应的稳定。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关于环境空气污染物体积计算
根据《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2017)修改单,参比体积是否适用于环境空气氨、氯气、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 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 提交时间 :2022-02-14 15:48:35
回复日期: 2022-02-17 16:19 内容回复: 1、《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中章节一:“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标准修改单修改部分必须执行,未修改部分按原标准规定执行。 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中3.9章节规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不在上述范围的污染物按原方法标准规定执行。
BOD5测定高出检出上限 结果表示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方法中写到“稀释与稀释接种法的测定上限为 6 000 mg/L”。但实际监测过程会出现BOD高于测定上限的情况。结果表示怎么出?是否可以写>6 000 mg/L,还是写高于6000的具体数值? 提交时间: 2022-02-10 16:14:51
回复日期: 2022-02-16 15:46 内容回复: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中适用范围规定:“方法的检出限为0.5 mg/L,方法的测定下限为2 mg/L,非稀释法和非稀释接种法的测定上限为6 mg/L,稀释与稀释接种法的测定上限为6 000 mg/L。”该标准7.2.1.1章节表2中规定了试样准备过程中BOD5测定的稀释倍数,表中列出的最大BOD5的期望值为6000mg/L。当样品BOD5浓度超过6000mg/L时,无法使用(HJ 505-2009)对样品进行测定和结果计算,方法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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