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50014332 / 18912631321 / 13308627502(武汉)

互动问答

标题 :咨询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内容
尊敬的厅领导: 我司为制药企业(中成药生产274),在生产过程中,我司有部分颗粒剂、口服液、糖浆等中成药成品存放在仓库,目前已经过了有效期,需要报废,查阅相关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的相关内容,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指的是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未明确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中成药品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请问按照相关要求,这些报废的中药成品是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报废处置过程是否需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3-01 17:15:44
回复日期: 2022-03-02 13:11 内容回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属于药物性废物。对于批量废弃的药物性废物,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环保项目库入库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污泥和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单位,今年1月通过三同时验收。去年填报江苏省环保项目储备库时区级环保局一直没有审核,今年再进入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区市环保部门告知我们的项目属于三同时项目不符合入库条件。我查阅《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入库申报指南(2021年)》,我公司项目符合附件3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中的第四条“协同管控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条件,且文件中没有提及三同时项目不能入库,请问什么是三同时项目?我公司项目能否入库?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2-25 08:09:35
回复日期: 2022-03-02 11:03 内容回复: 您好,现就您的咨询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什么是“三同时”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均属“三同时”项目。 二、关于企业“三同时”项目能否入江苏省环保项目储备库 企业“三同时”项目不能入江苏环保项目储备库。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企业“三同时”项目是企业事权,不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不能入江苏环保项目储备库。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的问题
尊敬的环保厅领导,您好!目前我市有不少企业需要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大部分都是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监测。但是有部分项目是进行日测(总磷、总氮等)、周测(色度、悬浮物等)。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不太现实,第三方不可能天天到企业采样检测,而且即使委托第三方检测,一年的检测费用非常高。如果安装自动在线监控,除了设备,每年需要维护,对于企业来说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现在有几家企业想一起搞一个实验室,这个方案是否可行?不知道需要准备一些什么材料?需不需要CMA资质认定?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些人员交叉的问题,每个企业会有临时人员参与采样和分析,或者借用某污水处理厂实验室的人员来帮忙采样分析,这个检测是否会被认可?还望领导给予解答! 提交时间: 2022-02-23 17:33:18
回复日期: 2022-03-01 16:3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提问,经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中4.3和4.4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和“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企业自行建立实验室,可不需要进行CMA认证,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监测质量体系 其次,根据6.1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监测机构的设置需是依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要,为保证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原则上需企业独自建立实验室进行自行监测。对于多家排污单位联合建立实验室,目前暂无相关标准指南,未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根据6.3要求“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录用、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排污单位需对监测人员进行录用,临时人员及借用人员的采样及检测活动不会被认可。 希望以上答复能够解答您的疑惑!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如果您还有其他技术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与排污许可自行监测
您好,企业已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进行了业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排查和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在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的填报中,是否还需要将土壤和地下水的各个点位及监测技术指南里的监测因子(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 36600 表 1 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T 14848 表 1 常规指标)进行填报?土壤和地下水的自行监测是否可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独立进行,不体现在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方案里? 提交时间: 2022-02-23 21:31:09
回复日期: 2022-03-01 12:30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规定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第十一条规定了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其中明确要求“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因此,对于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填报,不在许可证规定范围的可单独进行。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清洁生产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请问这两个有没有最新的,相关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提交时间: 2022-02-22 17:27:48
回复日期: 2022-02-28 11:33 内容回复: 最新文件为: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1〕1524号)。此外,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目前在第135页, 共有179页, 共有895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133134135136137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庄工  15250014332

邮箱:zhuanglingli@bofety.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1.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