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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在线设备量程设置的咨询
按照HJ355-2019标准要求,将废水排放口氨氮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置为排放标准的2倍(70mg/L)。由于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提标改造,污水排放口氨氮指标大幅下降,但由于量程较大,会出现测量数据显示为零值,为了能更加准确测量数据,能否将设备量程调整为40mg/L(排放标准为35mg/L),这样既能监测是否超标,也能加强设备测量精度。 提交时间: 2021-11-08 10:34:03
回复日期: 2021-11-12 15:29 内容回复: 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5.1.1 的规定,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 倍。因此你公司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量程上限可以在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内调整。
关于危险废弃物(废溶剂抹布、废离子树脂)回收利用事宜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您好,目前许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沾染化学品(如酒精、油墨等)的废弃溶剂抹布以及在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根据2021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这两种废弃物均属于危险废弃物。据了解,目前市面上这两种危废的处置方式大多为送至危废处理厂进行焚烧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浪费资源还会污染环境,我主要想咨询一下目前江苏省内有没有对这两种废弃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或者如果是焚烧处理,有没有对其焚烧产生的能量进行回收的处置企业,比如焚烧用于发电的有资质的发电厂。如果有类似资源回收或焚烧能量回收的企业,烦请告知其联系方式,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1-04 08:57:18
回复日期: 2021-11-08 09:54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11月8日上午电话沟通情况,现回复如下: 1、您可通过危废全生命周期系统的“供需平台”模块查询具备相应种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企业及其联系方式。 2、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款等规定,危险废物必须提供或委托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送“发电厂”等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关于无能力分包和执行标准推荐的方法,但是推荐方法适用范围不适
尊敬的领导,本次主要咨询两个问题:1、无能力分包是否可以采、测分离,还是必须全部分包?2、污染物执行标准中推荐的方法,但是推荐方法适用范围不适用,推荐的方法有CMA资质,这一类报告该如何出报告,是否能加盖CMA章? 提交时间: 2021-10-29 17:43:16
回复日期: 2021-11-01 13:38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收悉。 首先无能力是指机构不具备采样、分析的所有能力,未经过市场监督局的行政许可,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因此需要全部分包给有资质的机构。 若监测方法为污染物执行标准中推荐,可以作为符合适用范围的方法使用,不为查范围。如果机构已经取得了CMA资质,可以加盖CMA标识。
关于3万立方排口需要装在线监测的咨询
环保厅您好:想咨询下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的“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有具体要求,这个3万立方指的是实际的排量,还是风机的额定风量。然后企业是等待市/县级环保局通知后执行,还是自行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自行执行后是否后期又有其他更具体的要求?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1-18 17:26:15
回复日期: 2022-01-24 19:14 内容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里“废气排放量”并非简单的指“风机额定风量”或“实际排风量”,而是指满足VOCs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要求所需的“设计风量”,没有单独对VOCs处理进行单独设计的,只要排放口涉及到VOCs排放,都以处理设施的“设计风量”为准。 2、该文件为“公开发布”,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主动依规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对照管理规定要求,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履行行政管理规定要求。 3、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结合地方管理需要,应当依法、依规对企业提出管控要求,企业应当配合地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答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0!
咨询“三个一批”省厅公示的企业名单
请问在省厅公示的“三个一批”企业名单信息,在什么地方查看? 提交时间: 2022-01-12 11:04:29
回复日期: 2022-01-16 10:5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上述问题请查看网址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17/1/9/art_83568_10107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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