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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污染物产生量不大的单位是否可以不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以及衡量
您好:(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已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我想咨询一下其中危害不大的单位有没有一个标准去衡量?用来判断自己单位是否需要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1-24 14:36:15
回复日期: 2021-11-26 09:12 内容回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你单位应根据环评要求,如环评中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要编制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如环评中未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但存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编制危废专项应急预案并备案。2021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已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前在各局官网发布,可前往查询。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还是成功申领后?是否新建的企业拥有基础的排污权配额? 提交时间: 2021-11-23 17:09:09
回复日期 :2021-11-24 17:04 内容回复: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58号)文件,“排污权交易以排污许可证为确认凭证和交易载体,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开展交易”,即:排污权交易是在拥有排污许可证的基础上开展的交易活动。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第四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第十五条规定,“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单位新增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也就是说:排污单位可通过申领排污许可证、并经审核后取得一定数量的排污权;若现有排污单位因新改扩建项目核算的排污量超过已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数量,则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若现有排污单位有富余排污权,亦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出让。
关于江苏省地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号
尊敬的领导:您好,关于DB 32/372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年号应该是2019还是2020,目前在网上查到的是这两个版本,也查过省厅以往的咨询信件,总共有三次问询,两次回答是2019,最近的2021年6月的回答是2020,望有一个准确的答复。若之前确有2019版,具体又是什么时间变更为2020版,还望领导予以解惑,万分感谢! 提交时间: 2021-11-23 14:01:43
回复日期: 2021-11-24 15:22 内容回复: 江苏省地方标准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并发布,经查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号为DB32/3728-2020。其余信息可咨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 32/4042—2021基准含氧量折算咨询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 2021) 中4.6条要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如果出现废气中VOCs含量低,通过补充天然气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要换算吗? 提交时间: 2021-11-18 09:21:49
回复日期: 2021-11-23 08:41 内容回复: 经与咨询人电话沟通,了解其实际需求是针对VOCs废气处理装置RTO(蓄热燃烧装置)咨询上述问题。根据《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 中6.3.5条要求,“辅助燃料应优先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可知,该咨询中提及“补充天然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应为利用天然气作为辅助燃料。 另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 2021)中4.9条“进入VOCs热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 换算为基准含氢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热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氢量”。 据此,该咨询中提及的“补充天然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如为辅助燃料,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政策解读
您好!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7.2项: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新建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2022 年 1 月 1 日 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请问,这边提到的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是不是仅指新标中第4.4项?另外,新标准附录中气液比检测方法属不属于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针对现有加油站,附录中气液比检测方法是今年4月1日起实施,还是明年1月1日起实施?谢谢! 提交时间: 2021-11-15 16:54:30
回复日期: 2021-11-19 15:45 内容回复: 答:1、仅指新标中第4.4项。2、新标准附录中气液比检测方法属于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 3、第7.2条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新建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2022年1月1日起,现有加油站执行本标准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对于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间,现有加油站储油和加油排放控制要求,可以执行GB20952-2007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用2007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或进行标准变更备案后采用2020年版标准出具CMA报告。2020年版国标和2007年版国标要求在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系统密闭性和加油枪气液比控制方面基本一致,进一步增加了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和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两个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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