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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重大变动的认定及与排污许可的衔接
验收后的企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危废产生数量计划发生变动并计划新增危废种类,但无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变动,根据省厅4月6日发布的《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通知》,该项目变动未列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未列入《环评目录》,但有专家提出因为符合苏环函[2013]84号文“危废产量若超过原环评20%或新增危废量种类超过1吨”,也应当认定为重大变动,按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因此想确认1)苏环函[2013]84号文是否仍然有效;2)是否可以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提交时间: 2021-04-23 10:07:20
回复日期: 2021-04-24 17:42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2021年4月6日起实施)规定,省生态环境厅此前印发的有关建设项目变动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您的描述,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变化但危废种类增加,与常理不符,建议进一步核实。关于验收后变动管理,请按照苏环办[2021]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三个一批”手续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问题
按照排污许可条例规定,只有有环评手续的企业可以申领排污许可证,但很多企业只获得过省里组织并认可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手续(简称“三个一批”手续),无其他环评手续,请问该类企业能否申领排污许可证? 提交时间: 2021-04-19 15:44:46
回复日期: 2021-04-22 09:59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期正式实施,满足《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要求的,方可申领排污许可证。
关于咨询有资质处置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的单位
公司有少量剧毒化学试剂停用,现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但不知道有哪些企业,请问能告诉我吗?我是江苏南通地区的单位 提交时间: 2021-04-16 14:27:12
回复日期: 2021-04-21 15:44 内容回复: 您好,我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信息均已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页面网址:http://218.94.78.90:8080/static/capability/capabilityApply.html)上公开,您可在此查询对应经营单位联系方式。
危废资质企业
请问,江苏省内有危废资质(2021年新规)的企业有几家?其中具有铝灰渣处理资质的企业有几家?谢谢 提交时间: 2021-04-09 11:54:06
回复日期: 2021-04-16 15:40 内容回复: 您好,我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信息和联系方式已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页面网址:http://218.94.78.90:8080/static/capability/capabilityApply.html)上公开,您可自行前往查询。
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的咨询
尊敬的省厅工作人员,您好!关于4月6日发布的《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咨询一个问题。如果企业在项目验收后发现在不增加生产设备和污染物总量前提下,原设备实际产能超过验收产能但不突破30%。此种情况对照最新通知,企业是否需要纳入环评管理,还是仅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用于更新排污许可证即可。非常感谢。 提交时间: 2021-04-15 11:21:54
回复日期: 2021-04-16 12:24 内容回复: 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参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后变动发生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按改、扩建项目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附件3)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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