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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豁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手续
想请问一下,目前属于豁免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手续企业该如何办理?我们企业主要是目前的铝灰渣。 提交时间: 2021-01-20 11:57:20
回复日期: 2021-01-21 14:27 内容回复: 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根据名录附录,铝灰渣及二次铝灰(321-024-48、321-026-48)在“回收金属铝”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反之,除利用过程的“产生、贮存、转移”等过程均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关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NMHC基准排放量的疑问
对于以合成树脂为原料,经生产加工制成了其他的制品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还需要去执行非甲烷总烃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要求么?因为这个标准是指 每吨产品的排放量,对于生产树脂制品的产品中可能不是单纯的树脂了,还含有其他的成分。再去执行这个标准是否合理?还是说产品仍属于待加工的合成树脂的工艺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才执行这个标准? 提交时间: 2021-01-14 13:04:20
回复日期: 2021-01-20 17:27 内容回复: 您好,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明确该企业属于合成树脂行业,则需要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公众参与
自2018年以来,贵省共开展多少起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磋商过程中是否有公众参与? 提交时间: 2021-01-11 10:32:41
回复日期: 2021-01-18 13:38 内容回复: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8〕75号)第十四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在磋商前五个工作日,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磋商日期和地点,并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派员列席磋商会议。” 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系统”统计(截至2021年1月15日),全省磋商案例共510起。
咨询生物质气化供蒸汽项目的环评管理要求
我们是江苏宝应的企业,用稻壳为原料气化后烧锅炉产生蒸汽供厂里使用,请问根据环评目录2021版,这个项目是属于四十一类91条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还是属于四十二类93条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进行环评管理? 提交时间: 2021-01-13 09:42:16
回复日期: 2021-01-14 21:00 内容回复: 就您咨询的项目,建议按“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相应类别进行环评管理。
关于高耗能行业判定的咨询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企业为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属于有色行业,但是仅仅是利用高纯金属化合物粉末制备合金,无冶炼等加工工序,对照地方政府公布的相应行业的能耗限额与能效指南,并不属于高耗能企业,那么在判定大气评价等级的时候不进行提级评价? 提交时间: 2021-01-07 11:30:20
回复日期: 2021-01-12 17:33 内容回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中5.3.3.2明确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行业属于高耗能行业。此外,就您咨询的项目,还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确定是否属于高耗能行业,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您可对照上述高耗能行业,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及污染源情况,确定大气评价是否需要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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