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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各位领导,你们好: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由建设单位作为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且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想咨询下在2023年3月1日前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的适不适用本办法中由建设单位作为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相关规定内容。为谢.2023-06-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工程项目已中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可以按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执行。2023-07-26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十七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问题:请问以上两条中是否相互为条件?该两条的表述要求是否有冲突?因为,宿舍型住房不一定户户通厨房用煤气,而第十七条中的租赁合同中表述应当包括的内容含有“燃气”。故,本次想提问的是,有无厨房用燃气是否为公租房房源的准入必要件之一?举例:建设手续齐全、面积在规定范围以内,设施齐全,但没有接入燃气条件的公寓(但设有标准烟道),是否不能作为公租房的房源?2023-07-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提出,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宿舍型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厨房用燃气情况应执行宿舍建筑项目的设计规范。2023-07-26
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随着社会的发展,建成小区直饮水(安装直饮机从自来水管网取水,通过直饮机净化处理之后为现制现售饮用水)安装越来越多,直饮水机有卫生许可证。请问直饮水的安装是否属于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履行哪些职能?关于直饮水机的安装是否有新的规定?2023-07-10
根据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是指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通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或单位提供的供水,因此来函咨询现制现售饮用水不属于城市供水管理范围,安装不属于城市供水工程项目。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直饮水适用于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的产品监管相关的条款,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开展监管。   关于直饮水机的安装,《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2023-07-26
请问原来三个大厦的独立消防控制室想合并到一个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如果符合技术要求,可否进行合并?完成后是否需要进行消防备案?2023-07-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三个大厦的独立消防控制室合并改造属于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2023-07-25
现在家家户户都有电动自行车,按照现行的规范,首选在室外停放电动自行车,但是有些交付使用的小区将非机动车停放点设计在了地下室,请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变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2023-07-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改造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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