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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曾于2018年4月12日发布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请问正式稿是否已发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4 条文解释:“根据新修订的《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燃气灶具的灶台高度不宜大于80cm; 燃气灶具与墙净距不得小于10cm,与侧面墙的净距不得小于15cm,与木质门、窗及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燃具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设耐火隔热层,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间距应大于10mm,防止木质门、窗及木质家具被烤坏或引燃。”若未正式发布,此处“据新修订的《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如何理解?2023-08-14
新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尚未正式发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4条规定,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该条的条文说明中列出正在修订的《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有关内容,主要是为了举例说明燃具与墙壁、地板、家具的间距要求。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2023-09-21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年发布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提出如下问题   1、3月1日前中标工程项目,是否执行此57号令;   2、施工单位自检资料,是否无需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仅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5.2.4条中要求一级焊缝检测100%,附录F中第二项施工单位自检要求,由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要求的检测人员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监检测,由业主或其代表委托的具有相应要求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I级焊缝抽检20%。是否可理解为施工单位100%自检,委托的检测机构具备国家相关检测要求即可?2023-06-02
问题1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工程项目已中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可以按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执行。   问题2答复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6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的自检环节;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满足相应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问题3答复如下: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第5.2.4条及附录F要求明确,有关具体问题可参阅该标准第5.2.4条的条文说明。另,目前该标准第5.2.4条已废止。2023-07-26
老师你好:   我想咨询问题如下:   1、由我公司承包的型钢混凝土结构中的型钢采购及安装专业分包工程达到39层,是否可作为本企业升一级业绩使用?   2、由我单位承包的构筑物专业分包工程高度达到80米,是否可作为本企业升一级业绩使用?   3、不同类别的工程业绩是否可组合成同一类别工程,作为本企业升一级业绩使用?如:1项构筑物达到80米和1项单体建筑面积达到2-3万平米是否可组合成一个大类工程业绩使用 2023-06-28
1、申请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需为企业作为工程总包单位的项目,专业分包工程不予认可。2、同上条。3、不同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可以组合,需按资质标准要求填报。2023-07-26
在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使用。现在我们在执行中存在一个问题,我们是煤化工建设项目,如何适用此文件,是煤化工装置内的房屋建筑适用,由建设单位委托,设备基础框架、土方回填等检测项目由施工单位委托。还是煤化工建设项目装置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委托?2023-06-02
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适用于煤化工工程质量检测活动。2023-07-26
3月1日发布的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在3月1号检测机构已由非建设单位委托,已签订检测合同。但工程还在进行,在3月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效。2023-06-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检测合同对应的工程项目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已中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可以按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执行。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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