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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流动作业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有效期问题
总局领导:请问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塔机等)使用登记在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后,跨省安装、检验并回产权地办理使用登记证时,发证日期是否要随最新一次检验的日期进行变更?使用登记证上的发证日期是否有过期的说法?留言日期:2021-03-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3-25 具体问题请你与产权所在地使用登记部门沟通。
流动作业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办理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塔机、履带吊等)在上一个工地使用时已经办理使用登记证,然后拆卸再安装到另一个工地(跨省),请问是否可以在机械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留言日期:2021-03-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3-25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必须在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办理
总局领导: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塔机、履带吊等)在上一个电厂项目使用时已经办理使用登记证,然后拆卸再安装到另一个电厂项目(跨省),请问是否可以在机械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业主方以《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作废,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8.2.2条“跨登记机关移装”规定,要求我方机械在使用地办理使用登记,请问是否合理?谢谢 留言日期:2021-03-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3-25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1(2)执行。注意:流动作业的起重机与起重机移装不是一个概念。
两工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我是基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人员,现有产权单位的设备在外地的"两工地"上使用,要到我局办理使用登记证。按照《特种设备法》100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长)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住建部《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中划定的两工地范围内的流动作业(含流动式)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怎么办理?是让其其去所属的住建部门办理?请解惑,盼复!谢谢。留言日期:2021-03-2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3-25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的安装、使用不在市场监管局监管范围。
2.8吨电动葫芦的一个配件变速箱换成了3吨,视为特种设备的非法改造行为吗
一台额定起重量为2.8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该设备起升机构电动葫芦变速箱损坏,维修人员将尾部钢印为3000kg的电动葫芦变速箱更换安装到该电动葫芦上,维修人员的这种行为,是否认定为特种设备概念范畴内的特种设备非法改造行为?钢印为3000kg的电动葫芦变速箱安装到2.8吨的电动葫芦上,是否可以认定为改变了2.8吨的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留言日期:2021-03-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3-25 具体问题请你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如果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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